第四章勘察、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
第二十二條勘察、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,按照建設用地和規(guī)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、設計,并對其勘察、設計的質量負責。
第二十三條勘察、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符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;
(二)符合工程勘察、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;
(三)提供的地質、測量、水文等勘察資料必須真實、準確;
(四)勘察、設計的深度滿足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,施工圖配套,細部節(jié)點清楚,說明清晰完整。
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、省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(fā)布名錄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;不得指定生產單位、供應單位,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、專業(yè)設備和工藝生產線除外。
第二十五條勘察、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圖紙會審,向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進行交底,參加地基基礎工程驗收。設計單位還應當參加主體結構、重要結構部位的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。
第二十六條推行設計責任保險制度,設計單位應當按規(guī)定投保。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 |